院字〔2013〕85号
为了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工程,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步伐,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我校可持续发展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根据《黄淮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计划2011年至2015年选拔培养100名左右青年骨干教师。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对其进行“定位”、“定向”培养,使之成为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青年骨干教师的后备力量。
二、选拔标准
1、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团队精神,安心在我校工作,愿意为我校发展作出贡献。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4、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圆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秀。科学研究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学科青年教师中处于领先地位。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6、已获省级培养项目资助者,不在我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支持之列,已获学校其它培养项目资助者,只享受最高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资助。
三、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我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人员,须认真填写《黄淮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单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申请资助学科领域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严格按规定的选拔条件推荐提名,并将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汇总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研究后将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人选。
四、培养
(一)、培养目标
“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是选拔有发展潜力的、有志于我校教育事业的优秀教师,使之尽快提高教学、科研水平,逐步成长为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为遴选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准备好后备力量,进而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名额、资助年限及措施
1、“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在全校所有学科中开展,至2015年底计划培养100名左右,并且分期分批进行。每个专业资助1-3名,若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2、“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期为3年,原则上在本科专业中进行资助,个别专科专业可适当考虑,以竞争选优、项目资助方式进行。
五、职责与任务
1、受资助的青年骨干教师,须在规定的3年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交学校人事处。
2、受资助的青年骨干教师在资助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中的3条以上(第一、二条为必备条件):
(1)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一次以上。
(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文科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一篇为核心期刊)以上。
(3)主持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学成果1项,或主持2项地厅级课题,其中1项为教改课题,并通过鉴定。
(4)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5)开发或正式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材、学术著作或校本课程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3、资助期内必须有3个月至6个月实践实训经历。
4、资助期内至少主持一项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者参与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研究(前五名)并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或通过鉴定。
5、受资助的青年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 “黄淮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字样。
六、待遇
1、为进一步促进青年骨干教师开阔眼界、活跃学术思想,及时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学校优先安排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对象到国内外重点大学进行学术访问。
2、“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期3年,理工科每人资助10000元,文科每人资助8000元。经费分期拨付,资助经费的使用采用“经费手册”形式,由人事处及所在院系进行统一管理。
七、考核与管理
1、资助期满后3个月内,受资助青年骨干教师须填写《黄淮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考核鉴定书》,并将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上,交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部等部门组成管理小组,建立与资助对象的定期联系制度,负责对他们的考核,落实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3、学校将对资助对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优秀者,可直接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优秀人才评选的候选人。对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者,调查核实后,学校将追回拨付的款额。
4、因意外原因或调离学校工作岗位等,致使无法连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终止资助计划。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