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处级干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处级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职、不作为或其他过错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责任追究:
(一)政治责任
1、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
2、不认真执行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3、部门教职工或学生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集会、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
(二)保密责任
1、泄露党政工作的秘密,如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作出的需保密的内容或决定事项的;
2、在招标、工程审计、物资采购、招生、考试、职称评定、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工作中,擅自泄露标的、考题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内容、讨论方案等相关机密的。
(三)工作责任
1、违反议事规则,超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2、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的;
3、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私分“小金库”等情况的;
4、建筑(维修)工程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
5、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处置失当的;
6、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职工或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7、部门管理不力,引起有关事故的;
8、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四)作风责任
1、工作责任心不强,大局意识淡薄,重权力轻责任,遇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软弱涣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廉政责任
1、在招标、采购、基建(维修)、经济审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专升本、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定、人事调动、干部任免、奖(助)学金评定与发放、评优评先、科研立项等过程中,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收受礼物、徇私舞弊或其他规定行为的;
2、接受亲友及利益相关人到学校内承包工程、推销商品,或者允许亲友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代理商业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性场所娱乐活动的;
4、公款出差擅自携带亲友,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增加学校经费支出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批评。对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批评的责任追究;
(二)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检查责任追究的,扣发1个月的领导责任津贴;
(三)通报批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扣发3个月的领导责任津贴;
(四)诫勉谈话。给予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的,扣发4个月的领导责任津贴;
(五)免职。给予免职责任追究的,扣发当年相应的领导责任津贴。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信息来源
1、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或通报。
2、学校领导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3、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4、新闻媒体反映的材料或事实。
5、年终考核和干部评议不合格的结果。
(二)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三)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五)经校党委研究,作出对被追究对象给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由受理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在校纪委、监察处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附则:
1、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