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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1 00:00:00

 黄淮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以及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学校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

二、学校各院、系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四、校内其他有经济活动的、资产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二、经济决策的程序、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三、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五、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资产保值增值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本部门(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院系及企业等院属部门(单位)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这些领导干部的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向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审计处下发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领导干部于三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资料,对被审计人任期内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四、审计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 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审计处按不同情况实施下列保证措施:

一、对送审资料没有达到要求者,限期整改补送,逾期者,报校领导审批。

二、对拒绝、阻挠、刁难和破坏审计工作者,按《黄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三、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审计处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四、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如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