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以后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2009年开始,办理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履行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2、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5-7人进行论证;
3、将申请和论证报告一并呈学校项目分管领导或校长审批;
4、学校项目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到招标办办理相关手续,由招标办牵头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5、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按审批的标准要求进行采购。
二、对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技术参数,并经学校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招标办。学校参与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人员由分管招标的校领导确定。
三、对政府采购办批准的自行采购或协议供货的项目,由招标办报请学校分管招标的领导同意后,由招标办组织审计、财务、工会、纪委、项目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金额确定参与人员共同议定,未按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学校财务不予结算。
四、大额采购项目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拟定,按合同审核程序报审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五、项目主管部门报审所需资料参照《黄淮学院大额项目支出审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急办的小额采购项目应请示分管招标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对于不请示先采购后补办手续的项目,学校财务不予结算。
七、项目采购验收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结算表,并到招标办登记盖章后,学校财务方可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