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纪法规 > 校内规章制度
黄淮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2011-09-08 00:00:00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确保我校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规范有序、监督及时有力、权力正确行使,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校、院系、部门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2、院系、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4)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5)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6)岗位聘任、人事安排及人员的奖惩。

(7)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9)本单位资产的管理。

(10)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2、院(系)、部门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是指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推荐及使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院系、部门重要项目安排主要是指2000元以上的项目开支和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2000(含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2、院系、部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1)每年经费的预算(教学科研工作占70%,学生工作占30%)。

(2)教职工津贴的发放。

(3)各种奖励经费的使用。

(4)院系及教辅单位2000(含2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5)部门办公经费2000(含2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6)院系学生工作比例经费、奖励经费由党总支书记签字。

二、议事程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豫组〔2006〕9号),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院系“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本部门班子成员研究决定。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附则

1、各院(系)、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及各自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备案。     

2、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