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关于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效能监察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级以上干部(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能,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学校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对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做到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和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有七种: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上述每种责任追究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的种类是: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口头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告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免职、解聘;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告诫。
1、无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的。
2、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3、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接待与公务有关的客人除外)。
4、工作方法简单,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校召开会议迟到、早退或会场内接听、拔打手机的。
第八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对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敷衍塞责,造成整体工作贻误或部分损失的。
3、由于主观上的原因不能完成所下达的任务,而瞒报、虚报完成任务情况的。
4、为谋私利,应由集体研究的事项不经集体研究;不该由自己办理的具体事务私自揽权办理;应公开办理的事情搞暗箱操作;应由多人办理的事项私自单独办理的。
5、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