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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黄淮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留学生管理,落实各部门的职责,保证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文)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学生类别包括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语言生、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等。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是: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院(部门)都要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留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六条 各接收留学生的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设立专兼职留学生管理岗位,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科研处负责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的审批、导师遴选、科研管理、学位初审和结业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可以招收和培养留学生。

第九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会同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科研处等制定下一学年度留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语言生、短期班学生的招生材料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十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负责为相关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招生咨询。各类奖学金生招生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自费留学生招生工作采用“校—院联动”模式,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通过各种途径招收留学生,对留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学校将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十一条 留学生研究生的录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科研处协商决定,留学生本科生的录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教务处协商决定,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的录取由各承办单位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留学生录取手续和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

第四章 留学生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报到与入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7月将已录取的留学生名单分类报送至教务处、科研处、相关部门和各相关院(系)。

各类奖学金生、学位生、校际交换生的报到与入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联合各院(系)做好报到与入学工作。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的报到与入学工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

学位留学生的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各学院统一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协调。

各院(系)应根据教务处、科研处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留学生编班(或插班)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由各承办单位制定和实施教学修读计划。

涉及学位留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专业学院须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务处、科研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留学生的学生证、一卡通等由院(系)负责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离校

各学院配合教务处、科研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学位留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等工作。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学位留学生学位证书和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并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留学生的有关学历学位信息。学校统一规定语言生及短期班学生的结业证书模板和编号方式,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制作和发放。

学位留学生的离校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院(系)和部门办理。语言生及短期班学生的离校工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五章 留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各院(系)要将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对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各学院要尽量丰富留学生的课余生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国情、历史和文化。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留学生规模可以设置留学生管理岗位,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学院应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向留学生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不允许留学生在校园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公寓内留学生事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留学生出险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院(系)协助理赔。

第六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是 “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招生院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使用和发放建议,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黄淮学院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用于扩大和招收优秀留学生。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财务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科研处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的学费由留学生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的缴款单交至财务处,留学生规模较大的院()可由院(系)统一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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