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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院文〔2024〕10号)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淮学院

                                                                                                          2024年1月10日


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见附件1),须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开支。学校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学校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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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的,或乘坐飞机比其他常规交通工具更节约的(须提供出行日机票价格低于其他交通工具票价的证明材料),出差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学院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批准,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会签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厅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需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凡持有公务卡的购票人均可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自主购票,购票人也可以委托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查询。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乘坐火车的,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需租用社会车辆,出差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学院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批准,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会签批准,方可租用(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学校有关单位组织集体活动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选择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方可租用。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租车合同(协议)等凭证。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赴外地因住亲友家中等无住宿费发票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工作人员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赴外地出差应当提供住宿费发票而无法提供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常驻地所属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告知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工作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工作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其他收款凭证。工作人员取得相关票据后,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交通费,出差常驻地外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所属县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公车或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其他收款凭证。工作人员取得相关票据后,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报销,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限额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经费来源为单位运行费或教师项目经费的,学院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批准,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会签批准;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由各学院、部门定期制定培训计划,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在常驻地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常驻地以外地方学习培训,学习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15天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按30元补助;6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内的,每人每天按20元补助;超过1年不再发放补助。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培训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培训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补助。

出国进修、访问学者及课程进修等培训的差旅费,按《黄淮学院教师培训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挂职、抽调、驻村等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的,凭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或文件,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工作人员经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抽调外出工作的,凭上级单位公函或文件,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

挂职、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具体为:挂职、抽调或开展专项工作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15天以上且有住宿费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每月报销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乡村振兴、防疫、防灾、医疗等帮扶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单位挂职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含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在疫情地区、灾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补助)费。

第八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起点不是驻马店市区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确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从外派工作地、长期在外学习地或家庭所在地出发开展公务活动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学院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批准,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会签批准,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异地任职的校级领导回家探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每月报销4次往返交通费;驾驶私家车回家探亲的,报销过路费和油费;使用公车的,司机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十三  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等,可参照我校同类人员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附住宿费明细清单,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受邀人员差旅费时需将相关人员信息填写完整。

三十四  与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经批准赴外地处理公务的(10天以内,含10天),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带队教师填写《黄淮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比赛期间(10天以内,含10天)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业务性质,列明经费来源,学校司机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由用车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返校后7日内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黄淮学院因公出差审批表》《黄淮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及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出差期间的会务费、培训费等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随差旅费一并报销。

(六)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的审批手续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并提供情况说明,由经费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报销,不得用其它票据替代。

第四十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但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均转入学校统一办理的教职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工作人员,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学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校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纪委(监察委员办公室)、审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对差旅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将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于2018年3月4日印发的《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字〔2018〕22号)和2019年10月21日印发的《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院字〔2019〕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485ce0a7c3077324.gif黄淮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docx

              2.河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