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专区 >> 正文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现将《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黄淮学院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高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基本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体现对基层的关爱关怀,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普遍意愿,既相对集中资金办实事办好事,又给基层党组织一定的自主权,做到重点突出、程序严格、公开透明。
第八条 使用党费,必须经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主要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饮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党建活动所产生的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三)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
(四)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第十条 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指定用途的党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使用状况和进度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党委组织部定期检查下拨党费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或闲置的资金应予以追(收)回。
第十一条 党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一天三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8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是党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党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党费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存储,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包括单位公章或党费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党费业务科室负责人个人名章等。
第十四条 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费账户发生变更或撤销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前,应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账簿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费账簿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要求,依法设置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账、收入账、支出账等,全面反映单位党费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不得以流水账形式代替财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党费账簿设置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分开,业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工作能力,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的登记工作。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单位党费实际发生的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在依法设置的党费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规私设党费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八条 党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现金收交管理。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不能以现金形式保管党费,不得将党费存入或划转至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账户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党费支出除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基层党员干部和发放老党员生活补贴外,应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九条 党费“银行存款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对账单”应由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内设机构的党费工作人员到党费开户银行共同打印并核对。党费“银行存款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与党费开户银行签订《党费风险防控协议》,合理设置支出限额,明确党费风险防控措施和责任。党费账户一旦出现收支异常,开户银行应第一时间通知单位财务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核实党费资金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党费使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党费资产不流失、不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一人保管党费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单位公章或党费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围绕录入、审核、支付、核算等关键环节,明确权限分设,做到相互监督。党费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单位,U盾、密钥必须由业务、财务不同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党委组织部应在每年4月底前编制当年党费预算,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支出审批程序执行。党费预算外追加的支出,必须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党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党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党费支出报销,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支付凭证。
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和单据,要经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经办人须提供《黄淮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原始凭证粘贴单》和相关票据、活动开展相关材料等,交由党委组织部业务管理人员审核。开支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签,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签,交财务管理人员核定后在专项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1日印发的《中共黄淮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