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分会管理办法

黄淮学院校友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淮学院各校友分会(地方校友分会及学院校友分会)成立及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申报与成立

 

第二条  黄淮学院各地、各学院校友分会成立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黄淮学院校友会审批,内容应包括成立的宗旨、意义及校友的大致人数、分布情况等相关消息。

第三条  在收到黄淮学院校友会的同意批复后,各地各学院校友会发起人应及时按照批复的时间开始筹备工作。

(一)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的人数应视所涉及校友实际人数来确定,组员应按照校友所属地域、年级、职业、性别等具有代表性的校友组成。学院校友分会建议由各学院负责校友工作的老师作为筹备组组长或秘书长。

(二)制定本校友分会章程。章程制定应以校友、母校、学院为出发点,具体制定参照《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及《地方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三)报送筹备工作报告及拟任组织机构建议名单。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应拟写筹备工作报告,并报送黄淮学院校友会。同时提交校友分会组织机构建议名单。

(四)召开成立大会。在黄淮学院校友会同意筹备工作报告后,筹备组选定日期,按照章程规定适时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职责

 

第四条   统一名称为:黄淮学院+地区或学院名称+校友分会。

第五条  常设机构为秘书处或校友联络处,负责校友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组成人员包括: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荣誉会长。

第七条  主要职权、职责

(一)各地校友分会应接受黄淮学院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学院校友分会应受各二级学院党委领导,同时接受黄淮学院校友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地区校友会会员和学院校友会会员会籍可以重叠。

(三)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应向黄淮学院校友会及校友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四)校友分会开展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奢靡浪费行为,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积极向上,利于校友发展、母校教育事业、社会进步的各项活动。

(五)校友分会拟组织的具有影响力的活动须提前报送校友总会,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原则上超过三十人的校友活动,需提前七日向黄淮学院校友会提交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并明确相关负责人。

(六)协助母校收集与整理校友信息,分会定期向黄淮学院校友会提供更新过的分会会员信息。

(七)校友分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黄淮学院校友会或将处理方式报送黄淮学院校友会批示。

(八)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校友分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对于校友工作中出现有违校友、母校利益的重大事件及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或违法乱纪等行为,会长、秘书长应负全责。

 

第四章  换届与改选

 

第八条  校友分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及时换届,不能及时换届的应向黄淮学院校友会书面说明理由。

各分会的成员为五年一届,届满时,需在换届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将换届建议人员名单、会议方案、届内工作总结(草案)等相关材料报黄淮学院校友会,换届大会召开时需按照《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和分会《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产生新一届分会负责人,并在公示期后,将人员名单报黄淮学院校友会备案。

第九条  届内进行人员调整,需提前十五日,由校友分会秘书处、当事人分别提交申请和说明,黄淮学院校友会同意后,分会应召开相关临时会议通过并宣布人事变动。

第十条  按章程、按时召开校友分会的理事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前一周需上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召开后则需在一周内提交理事会纪要;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需提交会议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黄淮学院校友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友自愿缴纳的会费、校友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

校友分会应当设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每项活动开支后须向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经费年度支出情况。经费应用于各校友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

第十三条  特殊经费的捐赠

校友分会不得在校友中开展以“基金”为名义的经费募集活动。

校友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经济困难,确需经济援助的,可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向校友分会提出经济援助申请,经校友分会理事会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在分会校友中公布需要捐赠的情况说明,接受其他校友的自愿捐赠。

学校有重大活动时,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经校友分会理事会同意,向分会校友发布捐赠倡议,接受分会校友的自愿捐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淮学院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黄淮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