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黄淮学院校友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黄淮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校友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文号“黄淮校友会”。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排、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黄淮学院校友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黄淮学院校友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  每年校友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和使用记录,秘书长负责印章的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