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黄淮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制度建设,确保校友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校友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校友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副本由秘书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 对外使用校友会法人证书,应提出书面使用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六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校友会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如对校友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法人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