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黄淮学院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黄淮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制度建设,确保校友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校友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校友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副本由秘书处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  对外使用校友会法人证书,应提出书面使用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六条  校友会法人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校友会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如对校友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法人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