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会民主选举制度

黄淮学院校友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淮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友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校友会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友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且总数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

第五条  校友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章  选举规定

第六条  校友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上一届理事会领导下制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理事候选人,则应在校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校友会选举原则上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校友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理事会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五条  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变更与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校友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应报告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同时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二)校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补理事。校友会届中增补理事的,以“公开、公正、自愿、民主”为原则,采取推荐的方法确定增补理事人选名单,被推荐的校友需要2个及以上理事推荐人及由本人同意后填写《黄淮学院校友会理事会理事人选推荐表》并在理事会召开前一周将材料交到校友会秘书处并进行公示。待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常务理事的增补,采取推荐的方法确定增补常务理事人选名单,被推荐的校友应从理事中产生并需要2个及以上理事推荐人及由本人同意后填写《黄淮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人选推荐表》并在理事会召开前一周将材料交到校友会秘书处并进行公示。待理事会选举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校友会副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担任副会长,同时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校友会副会长的增补,采取推荐的方法确定增补副会长人选名单,被推荐的校友应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并符合《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中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同时需要2个及以上常务理事推荐人及由本人同意后填写《黄淮学院校友会副会长人选推荐表》并将材料在理事会召开前一周交到校友会秘书处并进行公示。待理事会选举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校友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校友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

理事会通过会长、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会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罢 免

 

第十九条  校友会1/5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校友会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理事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本会负责人的罢免,须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