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黄淮学院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淮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理事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召开条件

 

第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

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确认。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全体会员和社会通报,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至少保存10年。

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