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黄淮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淮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黄淮学院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不得少于20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代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从热爱校友工作、关注支持黄淮学院建设发展的校友代表中推选,要充分体现校友覆盖面和代表性。会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会员代表推选办法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制定。

 

第二章  大会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  召开条件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

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确认。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全体会员和社会通报,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十一  本会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