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着眼国家安全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按照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军事技能等内容贯穿于教育全过程。
第五条 每年5月份,学校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征兵法律法规;
(二)大学生征兵政策、程序方法和优抚激励政策;
(三)学校当年征兵工作安排;
(四)应征入伍典型事迹事迹。
第四章 征兵对象
第六条 征集对象:当年12月31日前在18-22周岁内男性在校大学生;当年应届男性毕业生(专科不超过23周岁,本科不超过24周岁);女性应届毕业生应征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七条 基本条件: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其它条件按照征兵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入伍流程
第八条 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学生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先进行兵役登记,然后再进行征兵报名,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应征地应选择“黄淮学院”,鼓励从学校应征入伍。
(二)实地报名。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实地到各学院学工办报名登记。由各学院汇总报名情况报学生处。
(三)体检安排:从学校报名入伍的学生,学校协调市征兵办分期分批进行身体初检,初检初审合格者列入预征对象,各学院对预征对象进行精准宣传和咨询服务。8月下旬进行入伍前身体状况的全面体检,身体条件是否合格以8月底终检为准。从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者,由当地兵役机关安排体检政审事宜。
(四)入伍政审:从学校报名入伍且终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会同兵役机关、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伍政审工作。
(五)批准入伍:从学校报名入伍且通过体检、政审的学生,由驿城区征兵办批准入伍,9月起运赴部队。
(六)女兵报名。女生不参加兵役登记,6月起可直接在网上进行报名。根据市征兵办的统一安排进行体检、政审。如果获准入伍,同样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相关材料。《登记表》中“主要经历”需打印后手工填写,主要填写小学至大学期间就读的学校名称班次、时间、证明人;默认照片来自学籍库,也可以自行上传(自行上传的照片不大于1MB)。《申请表》需要正反面打印 (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教材费等)。
第六章 学费补偿
第九条 我校在校生(不含当年录取的新生),无论从生源地入伍,还是从学校入伍,均需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无法办理相关补偿费用。
第十条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到账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支出审批手续,按学生指定帐户划转。对于欠费学生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先扣除所欠学费和贷款本息,余额划转至学生指定帐户。如果补偿金额不足,由学生补足。
第十一条 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役后复学,可申请国家学费资助。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学业问题
第十二条 当年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者,不办理入学入学手续,不进行学籍注册,由新生或学生家长到我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手续。招生办办理完毕后,将办理材料一并交教务处,进行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翌年毕业生应征入伍者,入伍前完成全部课程学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允许正常毕业。不能完成学业者,务必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非毕业年级在校生应征入伍者,11月1日前由各学院进行统计汇总(包括翌年毕业生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学生处审核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期限,均按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2年执行。学生退役后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办理入学手续,继续完成学业后方可毕业,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返校后为其恢复学籍,继续学业。对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安排复学,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学校参照应届毕业生,再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直接招收士官、定向培养士官、军地学校联合培养士官,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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