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我校《黄淮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分管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申诉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工作规则,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通知书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名称、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指令进行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指令重新作出决定。
(五)依据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经学校重新研究变更的处理处分决定,作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及处分或处理结果;
(三)复查结果、决定及依据;
(四)复查决定单位;
(五)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进行通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非经申诉委员会建议,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复查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 没有了
- 下一篇: 黄淮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