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6  发布人: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我校《黄淮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分管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申诉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工作规则,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通知书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名称、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指令进行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指令重新作出决定。

(五)依据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经学校重新研究变更的处理处分决定,作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及处分或处理结果;

(三)复查结果、决定及依据;

(四)复查决定单位;

(五)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进行通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非经申诉委员会建议,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复查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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