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日期:2010-07-08  发布人: 

        (一)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三)心理咨询教师只有经来访学生的同意方可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辩认出来访学生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教师对于心理咨询的记录由中心档案员进行保管,并有保密的义务;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学生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教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核发: 

Copyright 黄淮学院心理健康服务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