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和考核,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寒、暑假和平时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的规定学习课程以外的学术科技、社会志愿服务、社会考察调研、就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是课内教学、校内教育的有益延伸和必要补充,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和平台,是让学生了解社会、培养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方法,学校各部门和院系要充分认识其作用,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把社会实践纳入培养方案并规定学时学分,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科学的考核方法,确保效果。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组织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一般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团队、校级重点团队、院系组织团队以及学生回原籍就近、就便独立开展活动四个实践活动层次。
第五条:各院系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计划,出台措施,策划活动,认真开展社会实践。要把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对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教师计入工作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黄淮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共青团黄淮学院委员会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分别由校团委、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院系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培训及组队工作,布置落实学校关于社会实践工作的有关安排。
第七条:校团委负责对申报的项目及活动方案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校级社会实践项目名单。
第八条:校团委负责对学生在校内外社会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包括教师共同完成的)进行论证、鉴定和评选,对于有价值的论文积极向有关刊物推荐。
第三章 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除积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社会热点及有关教育的主题和内容外,应重点结合大学生所学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十条:社会服务活动。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能力,有目的地组织各种服务团队,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受灾地区等开展科技咨询、法律政策宣讲、知识培训、公益劳动、义务支教等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社会考察调研活动。根据一定的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社会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合理阐述自己的见解、建议、意见,撰写调查报告等,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实践实地调查、专题考察、参观访问、追踪调查、人物专访等形式。
第十二条:建立和巩固社会实践基地。各院系与有条件开展活动的企事业、农村基层等单位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有关合同,形成固定的实践基地,定期派团队去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上重点团队根据需要组队;各校级团队、
院系级团队以及社团团队每支队伍原则上5—15人,每个团队必须有一位带队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各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方案,并预先联系相关单位。将填写好的“社会实践活动重点团队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校团委。
第十五条:各院系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实践过程中,注意积累有关素材,写好实践日记,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撰写新闻报道材料,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校团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通过汇报、座谈、演讲、展示、评比等方式,进一步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各院系报送材料,结合各单位开展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评选出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并择优报送省级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