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院文[2024]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杜绝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含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范围内实验室安全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其他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院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建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队伍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师生做好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价、安全文化宣传等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和工作档案;明确实验室内危险源性质与数量掌握实验过程的安全风险与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各单位应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须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房间为单位判定实验室的安全类别和安全等级。学校、二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分级分类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加强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监管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逐步实现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物料安全准入、项目安全准入和人员安全准入三个方面。实验室运行期间,各类物料(材料、设备等)进入实验室都要进行安全评估与审核,明确危险源、安全风险及安全管控措施。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实验相关人员需掌握相应的实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通过安全考试并取得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各单位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学校和二级单位要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有重要危险源的院系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院系和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各级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定期轮训或参加各类专题培训。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通过编印安全手册(操作规程)、开设网页专栏,组织安全竞赛和文化月活动、开发新媒体资源等途径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开展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特别要加强管制类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易燃易爆品等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坚持“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从不明来源购买、购买不合格产品或违规借用危险化学品。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并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存放布局要科学、有序,标签要完整、清晰。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防护。对管制类化学品要执行“五双”管理要求,并配置必要的技防措施。气体(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安装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涉及单位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二)规范生物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审批购置、运输、保存、领取、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并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生物实验样品和实验动物应专人管理,集中存放,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以及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二)各涉辐实验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和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管理工作,加强涉辐场所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安全及警示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的建设,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化学废弃物、生物废弃物、辐射废弃物及一般废弃物等。各单位应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严格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记录完整”的原则处理实验废弃物。
(二)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厂家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置前要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盗、防灾(水患、雷电、静电等)工作,定期维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做好相应记录;设备放置应满足场地安全要求并做好安全防护;对超期运行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报废。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擅离职守放任设备自动运行操作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自制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安全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路、电路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水电设施安装规范;对实验室的电源、电路、水源、管道等要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要规范用电、用水管理,不得私自改装水电设施,不得超负荷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涉及重要危险源或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按需配置多路供电或稳压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实验室应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妥善管理。实验人员应主动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等)的使用方法(二)存在燃烧、腐蚀等风险的实验区域,须配置安装合理能正常使用的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装置须设置显著标志并定期维护;有需要的实验场所应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通风系统,并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妥善防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重点场所须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有专人管理并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 场所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实验场所应进行合理的安全空间布局,实验室建设和装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紧急逃生疏散路线通畅;实验设备和器材的安置存放科学、规范;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须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实验室应张贴安全信息牌,建立实验室卫生安全制度实验记录规范。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集中存放、统一管理、方便取用。特种实验设备要采取合理的振动减振、电磁屏蔽和降噪措施。
(三)实验室要配备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物品要合理存放,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及信息安全管理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编制实验室运行分析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各级单位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重要数据资料应定期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与应急预案管理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保证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坚持应急处理原则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切实把事故的危害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事故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学校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建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队伍,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督查)学校层面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院系层面每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应经常检查,对重要险源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队伍配备及履职情况,危险源风险管控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情况等。安全检查过程要规范有序检查结果要留存档案,发现隐患应形成台账,并以正式形式通知到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实验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存在重大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举报。学校鼓励全体师生及相关人员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将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信息公开,并安排专人对举报信息及时响应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
第五章 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学校和二级单位要推进实验室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危险源的单位应依据工作量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相关院系可配备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要安排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专款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用于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购买第三方实验室安全服务等。二级单位要在业务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的实验室安全经费,用于消防器材更新、防护用品购置、安全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或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追责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黄淮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院字〔201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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