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院文〔2025〕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黄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院文〔2023〕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目的是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需求。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运行管理等全面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中心)是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坚持“从实际出发、厉行节俭”的原则,按年度计划进行。学校购置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的购置计划。
第六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随实验室建设项目成批论证与实施,具体申购流程参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日常使用中确需紧急购置一般仪器设备的,应报学校审批后,按照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采用单独论证、统一采购的方式进行。根据学校项目库管理工作安排,各使用单位应提前充分调研,完成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报告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校级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纳入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入账、建档等工作按《黄淮学院招标管理办法》《黄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的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具有仪器设备校验及维护常识,能排除仪器设备的一般故障;
(二)做好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控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对其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基准仪器设备应根据规定及时校准,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一条 对涉及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大功率激光器等特殊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检验,加强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使用者须提前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需要拆卸和改装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事后要将变动情况记录归档,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具有共享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面向全校开放共享;符合相关要求的贵重仪器设备应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须严格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购论证报告、合同、仪器设备信息、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记录、验收记录、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报废技术鉴定、报废处置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要求及应急预案等。
第五章 维修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计划,保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工况良好。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故障仪器设备要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工作。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方案由使用单位论证和实施。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方案由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论证和实施。
第十九条 维修维护工作不得对仪器设备造成进一步损伤,要保证服务质量及质保服务的可持续性。
第六章 借用、移交与调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人应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如需借到校外使用,借方须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须重新办理借用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须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移交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管理档案、零部件及附带工具等。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人员,应在离岗前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置(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将仪器设备调拨其他单位。
(一)仪器设备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
(二)仪器设备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
(三)原单位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仪器设备要求;
(四)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仪器设备布局。
校内仪器设备调拨时,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拨手续,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面调拨。
第七章 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经技术鉴定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成本过高的仪器设备可进行报废处理,并核销产权。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情形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报废仪器设备均需进行技术鉴定。使用单位提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报废前须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并进行账务核销,处置之前一律不能私自处理、变卖或丢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黄淮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损失追责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或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 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二)属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专家技术鉴定,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难度过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损坏;
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导致的自然损坏;
3. 因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4. 在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损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凡是隐瞒不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综合确定赔偿方案,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方案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具赔偿通知单,责任人应持赔偿通知单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赔偿手续,赔偿费用于购置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凡成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在投入运行的前3年均要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贵重仪器设备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专项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对教学科研的支撑作用、利用仪器设备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与考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绩效考评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因严重失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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