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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淮学院审计工作,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审计处,在学院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建立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每年接受时间不少于2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所需经费学校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院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 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财务收支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基建工程的预、决算;

    () 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维修、装饰、设备购置及其他支出;

    ()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 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

    (十一) 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在工作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 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 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 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 对阻挠妨碍申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 根据学院领导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 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学院领导意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于确定的审计项目,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处应于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工作一般应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若须采用就地审计,须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实行;

     (在审计终结15天内提出审计报告,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的院领导书面提出,主管领导应当在20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按项负责。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较轻的,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有学院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由监察、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