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审办发[1991]15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
第三条 按照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分开立卷的原则,严格区分两类文件材料,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审计档案作为院档案的一部分,纳入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处的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1、上级机关对审计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2、审计通知书。
3、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摘要。
4、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6、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8、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9、罚款、没收款、扣交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件和回执。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意见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11、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
12、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报告、通报。
13、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14、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15、移交处理意见。
16、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17、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他有关材料。
18、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19、本院及院属各单位对内、对外签署的合同及有关经济业务的预决算审签的资料和结论。
第六条 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应予补救。
第七条 按职能分类立卷时,先划清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形成的两种不同文件材料之间的界限,分别按各自的要求立卷。遇有两类文件材料相互交叉或难以区分时,应根据完整、精炼的要求,认真分析、鉴别、酌情处理;必要时,个别文件可在审计和文书两类案卷中同时立卷。
第八条 按项目立卷时,对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立卷。
1、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完成一卷或数卷,一般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成一卷。除利用外资审计项目外,跨年度结束的审计事项,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
2、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及中层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单位、人名、和审计年度分别立卷。
3、定期审计,按被审计单位和年度立卷。一个年度内,被审计单位的材料普遍较少时,可将这些单位的材料分别装订成薄卷,放在同一卷盒内。
4、专项基金审计,利用外资审计,按项目和年度立卷。
5、审计调查按专题立卷,视材料多少,成一卷或数卷,材料少时,可将几个专题材料合并立卷。
6、复审文件材料与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在同一年度的,与其合并立卷;不在同一年度的,另行立卷。
7、审计过程中,移送外单位处理的有关事项的文件材料,审计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原件或复印件随该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立卷。
第九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一般采用单元排列法。即将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再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按不同顺序排列。
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按审计程序结合重要程序,排列文件材料顺序。
第二单元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先后次序排列。
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产生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一般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档号、编制和标识,按照院综合档案室实体分类编制体系确定和标识。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案卷与卷内目录,备改表的填写、装订按《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等4、5章的要求填写、装订。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应注明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各种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储存。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严格加强管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失、不泄漏。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依照院综合档案室规定,按年度与翌年六月底前办理移交归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