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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促进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黄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依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全面执行。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处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组织部、人事处在干部管理过程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调整和聘任等提出考察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将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财务处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发现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财务监管及财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审计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应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七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应分管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黄淮学院处级干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