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基建、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支出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对大额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实施有效地监督,促进和加强内部管理,遵守财经法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建、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是否经过招标,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性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真实、合法;
(三)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论证和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质次价高和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出入库、保管、使用与保管是否有效;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二、基建、装饰、修缮工程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
三、基建、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法及程序
(一)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方法及程序:
1、凡列入我院基建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2、根据目前情况,对基建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是招标和竣工决算,审计处根据基建项目计划制定审计计划;
3、参与工程的招标活动;
4、竣工项目经初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竣工决算资料通知审计处,同时填报《基建工程竣工决算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二)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法及程序:
1、有关单位应在年初(或经学院研究临时立项,项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将本年度装饰、修缮工程计划报审计处备案;
2、根据目前情况,对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是招标和预算与决算;
3、项目主管部门将需要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报经院领导批准立项;
4、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立项后的工程预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
5、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隐蔽部位和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要做好记录,以备审计抽查;
6、项目竣工经初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工程决算书、工程初验报告等资料报审计处,同时填报《装饰、修缮工程决算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审计处审核完毕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审计处对基建、装饰、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可视情况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选择自审、报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方式。报审与委托社会审计的经费经审计处与接受委托的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项目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四、审计处在对上述大额项目支出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审计处理
(一)竣工项目不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凡院拨经费项目的审减额由学院掌握使用。
(二)对未经批准进行工程施工的,报经院领导批准,并进行追索性审计。
五、对基建、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非招标工程,其造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报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学院对所签合同金额不予承认;
(二)审计部门参与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图纸会审工作;
(三)严格遵守设计变更制度。确需修改设计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属结构变更,由基建处提出书面报告,报经主管院长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证明;属装饰变更、由基建处提出书面报告,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属政策性变更,出具文件规定。以上项目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经院长批准。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及变更工程,应有监理、项目负责人、审计部门共同签字的隐蔽、变更验收现场签证;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初审后将施工合同、图纸、决算书、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验收单等资料报学院审计部门,工程项目资料应一次报齐,项目审计工作开始后,补报或补办资料不予承认;
(五)项目审计完毕后,施工单位按照学院审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则在初稿上签字认可;若有不同意见,将其说明反馈学院审计部门,超过14天无反馈意见的,则以学院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六)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总和在工程决算审计终结前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90%,审计确认后,需留工程造价的5%的质量保证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