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
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审办发[1991]
15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作为院档案的一部分,纳入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定期上交
档案室,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处的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
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
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具体是:
1、审计通知书;
2、立项报告或领导签批的请示报告;
3、中标通知书;
4、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
5、合同书;
6、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8、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9、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10、罚款、没收款、扣交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
等文件和回执;
1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
决定的申诉意见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12、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
报告、批复和其他有关材料;
1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审计档案档号、编制和标识,按照院综合档案室实体分类编制体系确定
和标识。
第五条 各种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储存。
第六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严格加强
管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失、不泄漏。
第七条 审计档案依照院综合档案室规定,按年度与翌年六月底前办理移交归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