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旨在促使我院各单位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产与资源;
使学院内部审计 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更好的发挥监督防护作用。
第三条 财务审计的范围:
学院财务机构及院属二级财务机构、各系及其他有预算外支出的单位。
第四条 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规;
二、审查专项拨款收支是否真实、合规;
三、审查科研、科技开发、各类办班、生产经营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各项费用提取、留成的
计算是否正确, 各项收支是否全部入帐,有无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现象。
四、审查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的收支是否真实、合规。
第五条 财务审计的方式方法
一、抽查审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每学期至少选择5个单位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以送达审计
为主,有关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三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被审计单位的分管人员,须配合审计人员工作,负责全面介绍本单位的财经控制制度、经济
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有无违反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经济法规和
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审计。但上下级规定的有关条款相矛盾时,以上一级部门规定条款
为依据进行审计。
第六条 为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审计处按不同情况实施下列保证措施:
一、对不按规定报送审计或不执行审计决定者,报院领导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停拨本期用款或
通知开户银行停止用款。
二、对送审资料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者,限期改正补送,逾期者,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对拒绝、阻扰、刁难和破坏审计工作者,按《黄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