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情况审计结果的公告
2016年第19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河南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2月23日至3月28日,对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民委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等11个职能部门,编制60人,实有60人。省民委所属二级预算单位3个,分别是省民族中专、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省爱国宗教团体办公室,均为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省民委属一级预算单位。2015年,省财政厅批复省民委部门支出预算3221.8万元。年初预算支出执行3157.5万元,执行比例98%,年度追加支出预算1066.5万元,追加预算支出执行909.5万元,执行比例85.3%,总执行比例为94.8%。未支出预算223.4万元,作为额度结余。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省民委重视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财务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比较完备,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有效,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范,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但审计也发现省民委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违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门年初预算编制不完整。
(1)省民委机关对口援疆经费150万元未纳入部门年初预算。
(2)省民委机关上级补助收入668.02万元未纳入部门年初预算。
(3)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上级补助收入377万元未纳入部门年初预算。
(4)省民族中专联合办学分成收入2915万元未纳入部门年初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省民委机关2015年度预算编制中,未将可预见的打印机、沙发等办公机具购置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该项支出实际发生25.8万元。
3.未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2015年,省民委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省民委部门收支预算后,未向所属省民族中专、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等二级单位批复预算。
4.民族体育训练费19万元未发挥应有效益。
2011年7月,省民委机关将应补助少数民族训练基地的民族体育训练费19万元,拨付其主管的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截至审计时,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未将该专项资金下拨,致使财政资金未能发挥应有效益。
(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2015年,省民委机关印制清真牌证和许可证,金额22.13万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2015年,省民委机关公务印刷费支出7.06万元,未按规定选择政府采购印刷服务定点单位。
(三)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单位职工无偿使用未登记的房产6套。
2.车辆处置款11.36万元未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
3.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租房屋,且取得房租收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等。
(四)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125.5万元。
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省民委(含省伊斯兰教协会)以组织召开全省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开展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等名义,向河南华云宾馆转款171.85万元,实际列支相应的会议费、培训费46.35万元,其余套取的财政资金125.5万元,形成“小金库”。
2.未按规定报销公务接待费52.43万元。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省审计厅已经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
省民委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立即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一是已经将上级补助收入、联合办学分成收入纳入2016年预算,将电脑、打印机等购置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将民族体育训练费拨入各用款单位,强化预算编制,严格资金管理。二是已按政府采购程序制作清真牌证和许可证,按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会展展台的招标。三是已将6套房房租收齐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向财政厅提交车辆拍卖款上缴请示,足额缴纳房租收入相关税费。四是将“小金库”所涉款项回归单位账,对所涉人员给予了党纪处分。
河南省审计厅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