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审计法规、财经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加强学校内部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的制度建设,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工作原则,确定审计重点,安排实施审计项目,促进学校强化内部财经管理,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
2.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1)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5)基建、修缮、装饰工程的预决算;
(6)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支出;
(7)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8)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9)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和投资效益;
(10)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1)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3.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大额经费支出进行审签。
4.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财务制度的调研和决策工作,在经济宏观控制方面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5.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事项,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计任务。
6.加强审计法规宣传,开展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审计工作氛围。
7.开展后续审计,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或进行经济处理和奖惩的建议。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负责对校内各单位进行审计法规的宣传工作,参与制订和完善学校有关财务审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对学校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
3.对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4.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委托,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校办产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负责本科室审计项目的立卷、审计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及保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拟定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招投标、合同等工作的审计监督。
3.负责对在建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合理、合规进行审计监督。
4.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审计事宜,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5.根据实际需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6.参与大宗物资采购和配套设备的认价监督。
7.负责本科室审计项目的立卷、审计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及保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合同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2.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合同专用章。
3.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 参与学校非招标合同项目的谈判及合同文本的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4.负责合同签订前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5.负责对签订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及合同编号工作。
6. 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