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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第二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第五条  党员工资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下拨党费的使用

第九条  下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党员培训、教育、活动阵地建设;表彰先进;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等。

第十条  下拨党费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黄淮学院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安排人负责,专款专用,并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账册。党费支出要由支部委员或党委委员经手和验收,由支部书记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入账。

第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

 

             中共黄淮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