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淮 学 院 文 件
院字〔2017〕50 号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17 年 4 月 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积累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经验,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与层次,按照研究生联合培养章程、协议的相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我校与签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以下称为“签约单位”)依据双方协议共同培养的 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称为“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由所属学院和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金;
4. 在校完成规定学习任务获得的学分能够置换签约单位
相应专业的学分;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向学校、签约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 接受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和科研处的共同管理;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 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不得擅自转让和独家发表内容及涉及的技术、方法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约的学位论文;
7.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凡我校与签约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到校后,均须填写黄淮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证明》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 表》,经研究生导师签名和二级学院盖章后,持签约单位研究生院(处)相关证明到我校科研处报到、注册。报到后由科研 处统一安排住宿,办理一卡通及图书借阅等事宜。开学后无故
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我校有权退回联合培养 院校。
第七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培养全面负责。联合 培养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研究生具体培养工作,并积极为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和专业实践创造条件。科研处负责联合 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合 培养研究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 研究生因事离开学校,要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的须报科研处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九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与学习、科研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 向指导教师请假。
第十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按培养计划参加各种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校内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
规范,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自觉遵守寝教室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科研处每年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违犯校纪校规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签约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持离校通知单, 到我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再到签约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由我校和签约单位共同负责, 学位管理由签约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签约单位 “分段培养、共同负责”:第一阶段在签约单位完成学位课程(约一年时间),由签约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第二阶段在我校选修部分专业课程,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一至二年),由我校负责管理和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由我校和签约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实验和社会调查、撰写学术论文, 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科学、合理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五章 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提高研究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研究生要把科研工作与课程学习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能力。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 开展科学实验和社会调查,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申报我校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公开发表1 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由我校与签约单位双方共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以及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社会评价的成果实行双署名制(我校及我校导师靠前)。
第六章 学位论文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双方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由双方导师共同参与。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和
研究方向相结合, 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应将开题报告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严格按照签约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撰写,论文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 据真实、行文规范。
第二十三条 按照签约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地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我校 或签约单位进行,答辩委员会由我校和签约单位相应学科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须将学位论文终稿装订成册,除按签约单位要求的数量上交以外,另将3本论文送交科研处存档备案,并提交论文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双方导师共同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可双署名(我校导师及单位靠前)。
第七章 培养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养经费额度及管理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培养经费按照学生人数和学科类别由学校单独预算,理科6000元/年·生、文科5500元/年·生, 财务处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项账户,单列单支,
专款专用。科研处根据签约单位的相关通知和证明,于每年10 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并以经费本的形式划拨给研究生导师,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培养经费支出范围
培养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研究生科研业务费、校外专家讲学费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费等。
1. 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外出查阅资料、开展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的旅差费、实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论文 版面费(仅限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
2. 校外专家讲学费:主要用于聘请签约单位研究生导师讲学费等。
3.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费:主要用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的印制费、论文的评阅费以及论文答辩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报销程序是:指导教师签字,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具体要求如下:
1. 研究生报销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旅差费用,须提供外出调研项目证明和学术会议通知。
2. 报销图书资料费用,须按照图书资料费用报销程序办
理。
3. 学位论文答辩期间聘请校外专家的往返交通费、住宿
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旅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
第八章 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凡以第一志愿考取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 学校给予2000 元/ 生的奖学金。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学费除签约单位以奖学金等形式资助外,剩余部分由我校资助。
第三十一条 我校免费为研究生提供住宿,同时按每年10 个月发放600 元/ 月·生的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签约单位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每篇奖励3000 元;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每篇奖励6000 元。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者,每生奖励1000 元;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者,每生奖励3000 元。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协助导师或所在学院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视任务完成情况发放200—500 元/ 月·生的劳务补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在我校图书馆借阅图书时可享受我校教师的借阅权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就业应聘我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研究生毕业当年若考上博士研究生,学校可以按照校内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待遇签订相关用人协议,并在博士毕业正 式入职后兑现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及签约单位的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处。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