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17〕168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 号)和《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 117 号)要求,省科技厅、财政厅制订了《 “中原学者”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管理办法》、《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2017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1. “中原学者”管理办法.doc
2.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doc
3.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管理办法.doc
4.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doc
附件 1
“中原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原学者”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的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7〕13 号)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20)》(豫科〔2011〕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学者”旨在通过对在河南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的资助,培育我省的高端科技领军人才品牌,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及院士后备人才。
第三条 “中原学者”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
第四条 “中原学者”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
委会”)负责“中原学者”的评审,成员由在豫的中国科学 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组成。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在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 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受理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未满 57 周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 线;
(四)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六)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础、实验条件以及
研究团队等基本保障。
第八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河南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 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 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 研究中心) 的主要负责人;
(五)国家级主要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获得者;
(六)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等。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中原学者”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中
原学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 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以下简称“推荐人”)。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推荐人应对申请者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 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不属于培养范围。
第十四条 “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中原学者”;
(二)参与对获得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中原学者”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 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 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到底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
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得者人选。如确定的获得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评审。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中原学者”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
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确定“中原学者”获得者。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七条 对“中原学者”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 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原学者”及其承担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工作成就、团队 建设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
书所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获得者在获资助项目立项后、实施中期以及完成后等不同阶段,需按要求填写《“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以及《“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以上各项任务书和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以“中原学者”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 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本地
(部门)的实际情况,从政策、待遇、资金、项目、条件等 各方面给“中原学者”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杰出人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 号)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人才以选拔、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为目标,通过对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 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杰出人才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 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制约发展的重
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 杰出人才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杰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杰出人才评审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杰出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
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杰出人才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未满 57 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 当年 12 月 31 日满五年);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 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5.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 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青年千人计划” 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
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获得者等; 6.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杰出人才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条 杰出人才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申请书》、《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以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 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组设组长 1 人,组员若干人。
专业组的职责是:
(一)评审并向评委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承担项目、获得成果、发表 论文、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意见。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 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
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评审。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资助者人选。如确定的获资助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杰出人才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杰出人才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杰出人才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 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 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评估,获
资助者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 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 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 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 应在接到通知 3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 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需对进度或任务进行 调整时,由获资助者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报告》,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杰出人才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 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 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以下简称“杰出青年”)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杰出青年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 号)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青年以选拔、培养和引进后备科技领军人才为目标,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青年人才脱 颖而出,促进我省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三条 杰出青年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博士。
第四条 杰出青年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杰出青年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杰出青年评审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杰出青年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杰出青年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未满 40 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满两年)。
2. 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 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杰出青年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条 杰出青年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申请书》、《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以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 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
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组设组长 1 人,组员若干人。专业组的职责是:
(一)评审并向评委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承担项目、获得成果、发表 论文、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意见。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 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
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 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 排序,确定获资助者人选。如确定的获资助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杰出青年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杰出青年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杰出青年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 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 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评估,获
资助者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
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 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 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 应在接到通知 3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 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 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需对进度或任务进行
调整时,由获资助者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报告》,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杰出青年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 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 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河 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 方案》(豫科〔2011〕117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以优秀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 有稳定的科研基础条件,由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在重点学科领域、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优先发展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 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应用的科技创新群 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人才资源的优势整合。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遵循“公开遴选,择优支
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应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者民办非企新型研发机构,成 立或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创新团队应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的科学问题,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优势 产业发展的要求,或者是重大科学前沿热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创新团队学术水平应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和人文环境,能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撑。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
第九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承担过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或取得过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 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55 周岁。是依托单位的
正式聘用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作用,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原则上符合“中原学者”或“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申请者的条件。
(四)不是其他创新团队(含已获批和正在申请的创新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由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他成员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 结构和长期的合作基础,应至少具有 5 名副高及以上技术职
务的核心成员,团队总体规模不少于 10 人。团队成员要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核心成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团队。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团队申报和遴选的组织工作。创新团队申报和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团队带头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团队所在依托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把 关;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团队的审核,并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和通知要求,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论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人员结构的合理性、研究方向的前瞻性、研究内容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7 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无异议后,经科技厅批准同意,发文并命名确认。根据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创新团队名称统一命 名为“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被授予单位按照统一 标准制作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八条 团队带头人为首席专家,具有团队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十九条 团队带头人负责创新团队的整体规划、科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创新团队的正常运转。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 式,发挥团队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团队积极开展国内外 的开放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创新团队每年要按照要求按时填报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使创新团队无法正常运转,已经一年以上没有开展实质性科技创新活动,无法提供年度报告,由带头人或依托单位申请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为依托单位、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化,需要更改依托单位名称、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等团队重要信息的,可及时或在每年填报年度报告的同时提出重要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运转等有关情况,协助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条 件,负责创新团队年度报告、重要信息变更及撤销申请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和部门(系统)内的创新团队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创新团队年度报告、重要信息变更及撤销申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创新团队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负责创新团队年度报告的汇总和整 理,审核和批准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变更申请和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不填报年度报告的;
(二)团队带头人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现研究内容与团队研究方向脱离的;
(四)超过一年未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
(五)其它重要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通过公开申报、组织评审,在运行时间满三年、成绩显著、状态良好的创新团队中 择优选择一批“河南省优秀创新型科技团队”,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秀团队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梯队建设与人 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应严格执行省科研经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优先支持和推荐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申报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各依托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本地(部 门、系统)的实际情况,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创新团队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