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黄淮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在单位的学术相关事宜进行决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7人的单数。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含教学、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优先考虑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优势特色学科带头人及省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带头人。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二级学院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和校属重点科研机构按一定比例推选候选人,经校长提名、校党委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名人选,经校党委会通过后进行聘任,但直接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校批准,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分别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由9-15名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组成中非行政职务者不低于总数的1/4;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科推荐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的基础上,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秘书长1名,其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编在岗,身体健康,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原则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研究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点科研机构、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三)宏观指导学部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五)审议、评估或仲裁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审议与本学部相关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成果和奖励等相关事宜。
(二)对本学部的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
(三)审议评定与本学部相关的各级各类限额申报的人才遴选、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等。
(四)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制定、审议本学部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执行的审议工作,其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可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学部学术委员会履行其他职责形成的相关决议应提请校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事项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部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由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5~7人,由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由本单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全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也可以聘请校内外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1~2名作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单位领导干部中仅限1人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负责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和培养工作。
(三)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负责其它各项需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四)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等工作的报告。
(五)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除向学校限额推荐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淮学院关于成立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的通知》(院字〔2007〕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