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文件
院字〔2012〕14号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黄淮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黄淮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纯洁学术环境,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术进步,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高校办学和学术发展规律,把创建良好学风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在科研立项、论文发表、职称评审、学术期刊、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等涉及学术领域方面,积极探索和完善学术自律与学术监督相结合、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相结合的有效机制,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学术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加强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构建和完善有效的学风建设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鼓励学术创新,激发创新活力,在全校努力形成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努力争做贡献的良好学术氛围,以优良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水平、服务社会能力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以优良的学术风气引领学校校风建设。
第四条 加强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体师生要做到: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严禁抄袭剽窃,严禁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自觉营造良好学风。
3.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
4.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项目批准方(或资助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
5.科研人员调离学校,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留存,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6.成果署名(含单位和个人)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的不得在成果上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
7.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客观介绍学术业绩。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8.在各类考试中,大力规范全过程管理。倡导诚信精神,加强警示教育,加强考场的监考力度。
第五条 加强学风建设要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学风监控的预防体系、防范体系和惩治体系,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学术风气不良行为,将基本的学术道德固化为学人为学、为人的底线,使良好的学风成为高等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广大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准,增强学校软实力,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条加强学风建设要以院(系)为实施单位,从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面入手,以制度建设和强化管理为突破口,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学术水平的提高、科研任务的完成为切入点,引导师生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
第七条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学术行为。
1.建立完善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院(系)主要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院(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完善学校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学校和院(系)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报告。
2.建立完善科学研究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使学术活动始终处于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中。
3.建立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制度。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学术评价导向,构建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制度。学术评价要遵循科学规律,努力克服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效益、轻长期积累的倾向,努力克服急功近利倾向和短期行为,注重学术的创新、质量与贡献,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关系。要按照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和不同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差异化、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国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程序。在评价方式上,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在评价内容上,不仅要关注直接的、近期的和显性的价值,也要关注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献身科学、致力创新。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鼓励科研创新,引导广大教育和科研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
4.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逐步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及其检索使用制度,并将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参照,运用于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同科研有关的活动中,真实反映相关人员的学术诚信记录。
5.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监督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风建设的监督检查。科研处要在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群众性和公开性。学校和院(系)要建立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与举报的通畅渠道,设立举报箱,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受理部门办公地址等信息,并有专人负责。要定期排查学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加强教育和进行纠正。(黄淮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投诉与举报电话:0396—2853548;电子邮箱:hhxykyc@163.com;受理部门:科研处;办公地址:行政办公楼203房间)
6.建立完善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学校开展学风建设标准制定、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通过公开曝光、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中止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延缓或取消职称、职务晋升、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限制申报新的项目等措施,予以坚决惩处。
7.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学术氛围。
1.加强优良学风教育。教育师生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2.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教育师生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严格学术自律,坚守学术诚信,自觉抵制不端学术行为,做德才兼备、德业并进的学术道德践行者,教师应成为践行学术道德的示范者,积极推进建立学术诚信承诺制度。
3.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对师生不断加强学术规范教育,把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书育人和高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学术规范教育作为新进教师岗位培训与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他们充分了解相关学术规范,让恪守学术诚信成为新进教师的自觉行动,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宣传教育要做到师生全覆盖,形成制度化,注重讲实效。
4.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和途径。学校要通过校报、校刊、宣传栏、电台、校园网、报告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为自律,努力使广大师生形成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让优良学风深深根植于科研人员的头脑,内化为精神追求,努力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风气。
第九条 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物质条件。
1.学校设立学风建设专项经费。由相应职能部门统筹使用,保证学风建设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以学风建设的各个项目为依据,明确经费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2.开源节流,用好有限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科研活动设施建设,改善科研条件,确保图书资料、科研机构办公场所等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
3. 加大对学生科研经费的投入。为提高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学校将加大对学生科研经费的投入,确保学生科研经费逐年增长,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学生科研经费在总体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通过多种方式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我校学生科研的积极性,形成学生科研经费多元投入的格局。
第十条 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
1.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1)学校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调查。(2)学校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3)高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4)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5)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6)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7)学校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2.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进行严肃处理:①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②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或者引用的部分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③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伪造专家鉴定、伪造各种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④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评奖、晋升职称等过程中行贿受贿。⑤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不征求所有作者意见独自投稿;不征求其他合作单位同意自行发表成果、申请项目、申报奖励。⑥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和公众公布等行为。⑦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3.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以下处分。(1)经确认,在①②③④范围内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2)在⑤⑥⑦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对采取④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奖励金予以追回,对于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4)凡有④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在职称晋升、人才培养、项目审批和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
4.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学风建设。
1.学校和院(系)分别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校的学风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学风建设检查监督制度,对全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制定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定期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院(系)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部署,负责抓好本院(系)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工作,组织发动师生积极参与学风建设。
(1)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介晓磊
副组长: 张前中 王 冰 张新艳 王瑞丽 谭 贞
成 员:张 宁 崔 强 李东亚 张红运 王金云朱鸿飞
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羊守森
(2)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分别设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评判小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侧重于学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本科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