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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淮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院字〔200932

 

学校各单位:

《黄淮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黄淮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校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黄淮学院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和职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或者引用的部分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伪造专家鉴定、伪造各种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评奖、晋升职称等过程中而行贿受贿。

(五)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不征求所有作者意见独自投稿;不征求其他合作单位同意自行发表成果、申请项目、申报奖励。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和公众公布等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科研处具体接受投诉;

(二)学校学术委员根据投诉学术问题的情况,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并依调查与鉴定结论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或学术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者,调查期间应予回避。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处理决定,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一)处分决定书应在作出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二)处分决定应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资料均应保密。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处分措施

 第九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确认,在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范围内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在第四条第(五)(六)(七)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奖励金予以追回.

(四)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在职称晋升、人才培养、项目审批和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管理  学术道德  规范  通知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7月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