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淮 学 院 文 件
院字〔2012〕235 号
学校各单位:
《黄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龙头,是提高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是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标志,是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为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统筹指导我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保证学科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实现学校成功申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均系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主要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系)级重点学科。其中的国家级、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要参照国家级、省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学校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个建设周期的建设,使这些学科点的学科特色更加鲜明,教学、科研条件显著改善,学科梯队得到优化,形成一批优秀学术(技术)群体,培育造就出若干名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知名学者或专家,使教
学水平、科研水平及在省内外的学术地位有明显提高,并取得一系列有影响的成果。使这些学科点成为培养高质量人才,出高水平成果,服务当地乃至全省、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学、科研基地。能够较好地引领和带动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稳步提高,逐步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目标是:
(一)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学科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具备培养研究生的业务水平。
(二)形成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学科方向;承担一定数量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获得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出版、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著作和论文,取得较多的技术研发成果和科技成果奖励;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 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势突出,应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
(三)学科团队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获得较多的校级以上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教学成果奖,逐步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
(四)逐步形成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能基本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成效明显。
(五)学科建设管理制度完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在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和验收中取得较好成绩,能够顺利通过结项验收。省级、校级和院(系)级重点学科要达到申报高一级别项目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按学校的建设规划及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行,原则上每三年一次。重点学科遴选按照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二级学科上遴选、设置。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学科点所在院(系)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遴选,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科点具有 3 个以上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中须含有本学科的主干方向),研究特色鲜明,具有较重要的理论 意义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意义。
(二)学科点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的学科团队,其中每个研究方向不少于 5 人。
(三)学科带头人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要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了解国内本学科的现状,把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协同创新意识和能力强。安心
本职工作,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申报学科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近三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学科组成员已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 项以上,科研经费纵向 10 万元或横向 30 万
元;在本专业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0 篇以上;获得
市厅级成果二等奖 2 项以上,或国家专利 2 项以上。
(五)学科点的专业支撑充分有力,本科生培养质量高,教学改革成绩突出,协同创新优势突出。
第七条 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根据上级要求的条件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初选,校学术委员会对初选结果进行审定和推荐。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点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通过竞聘方式进行遴选。申报重点学科建设点由学科带头人负责,要按评审时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论证材料,阐明学科点的现状和学科建设的规划。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科研处,责任领导是分管学科建设的副校长。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申报、评审、推荐、检查、评估、验收和管理。项目所在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
建设的实施,院长(系主任)是本院(系)重点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或中途更换。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建设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校审批。擅自离岗者,撤消该项目立项,追回已资助的项目经费,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目标动态管理。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后各项目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书,制定相应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书由学校审定后实施。科研处对项目建设全程监控,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对于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学科督促整改。项目建设期结束后,项目组和项目所在单位要提交项目结项报告,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书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期满时,由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组织评估验收,学校配合做好验收工作。结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其学科带头人不允许再担任学科带头人,其学科点不能再作为下一届重点学科。
第五章 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校级 A 类重点学科三年建设任务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或 10 万元以上部委项目 2 项;
(二)获得纵、横向总科研经费 50 万元以上;
(三)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10 篇以上;
(四)获得国家专利 2 项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 1 部;
(五)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教学及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以上;
(六)举办(承办)本省(及以上层次)本学科学术会议 1 次,学科(学术)带头人人均参加本学科国内二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2 次(须向科研处提交有关会议资料、总结材料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三年建设任务
(一)完成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
(二)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 2 项;
(三)获得纵、横向科研总经费 100 万元以上;
(四)在 SCI 三区以上刊物发表 6 篇论文,或在 CSSCI 核心库期刊发表 8 篇论文;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 2 部以上;
(六)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教学及科技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3 项以上;
(七)举办(承办)本省(及以上层次)本学科学术会议 1 次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人均参加本学科国内二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2 次(须向科研处提交有关会议资料、总结材料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上涉及经费条款以理工科为标准,对于人文社会学科,科研经费按理工科 30折算。校级 B 类重点学科比照 A 类执行,条件适当放宽。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划拨与使用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核定,分基本经费和附加经费两种类型,采取一次批准,分批拨款的办法。项目基本建设经费分三次下拨,第一次为启动经费(占总经费的 30),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次(30
)、第三次(30
) 为建设经费,在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考核情况拨给。提取项目建设总经费的 10
作为学科、学术带头人津贴,待项目验收考核合格后支付。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基本经费及开支范围
(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基本经费(包括上级部门划拨经费和学校配置经费)
1、国家级重点学科经费:理工科 100 万元,文科 60 万元;
2、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理工科 45 万元,文科 30 万元;
3、校级重点学科经费(A 级):理工科 21 万元,文科 15 万元;
4、校级重点学科经费(B 级):理工科 9 万元,文科 6 万
元;
(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基本经费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费和加工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计算机辅助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于实验的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
3、测试维护费:计算、分析、测试、检验、查新费;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及其设备的布置、维护、维修费。
4、图书资料费:订购图书、资料、软件、电子光盘费;科技资料的复制、复印费;管理与业务资料制作费。
5、论文版面费:本项目团队成员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 SCI、SSCI、AHCI、EI、ISTP、ISSHP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
6、著作出版费:本项目团队成员主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重要学术专著、省级及国家级统编教材出版费。
7、科研项目费:本项目团队成员申报与本项目有关的省级、 国家级科研项目申报费、结项费、鉴定费,与本项目有关的专利申报与维护费。
8、学术交流费:承办学术会议补助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参加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的各项费用;聘请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术报告和合作研究所需的费用; 项目建设人才培训费。
9、本项目调研、论证、建档、宣传、评审、验收和鉴定费
用。
10、学科硕士学位点、省级重点学科、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及 工程中心申建费及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
基本条件建设资助费(第 1 至 4 项)、科研成果资助费(第 5 至
7 项)、项目运行业务费(第 8 至 10 项)的支出比例,理工科分别
按 40、30
和 30
控制,文科分别按 30
、40
和 30
控制。其中
理工科仪器设备费应不低于总资助经费的 20。文科图书资料费
应不低于总资助经费的 15。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和专利申
报与维护费应占总资助经费的 20。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附加经费及开支范围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重点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酬金标准为:
(一)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特聘教授酬金为每人每年 10 万
元(两院院士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 15 万元)。
(二)校级重点学科特聘教授酬金为每人每年 5 万元。
第十八条 学校抽取每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基本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项目调研、论证、评审、申报、宣传、建档、验收和鉴定等支出。项目经费按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批、审核、签批和审支,采用专项经费本进行管理。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各类奖金、津贴、绩效工资,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活动。各项开支要经过科研处与计划财务处的审查和把关,接受审计处和监察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项目,学
校将在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对于未完成计划和目标任务的或无故逾期不报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学校将暂停经费资助, 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停止资助。低级别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被评为高级别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时,停止低级别建设项目经费,按高级别建设项目资助标准资助。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成果转让。
第七章 学校提供的其它优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把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与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现有教师调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 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重点学科的学科梯队建设。在科研立项、科研奖励、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的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图书资料建设方面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需要,学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 物力等条件,提供相对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
(一)学校为每一个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每个学科方向,以及每一个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提供资料室兼研究室 1 个,并配备相应的电脑、网络、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二)学校给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特聘教授每人提供办公室 1 个,并配备相应的电脑、网络、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施。其它工作和生活条件按有关协议规定办理。
(三)其它学科建设项目所需硬件设施由项目所在院(系) 自行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确定。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 年12 月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