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具有历史性、现实性和全球性特点,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国际社会对教育和预防工作给予了广泛重视。不少国家、地区设有“警戒委员会”等专门机构,通过训诫、降级、辞退、革职、开除等措施,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新加坡、芬兰、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笔者选取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作为标本,探求警示训诫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警示训诫制度
香港在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廉政公署的作用功不可没。
廉政公署坚持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的方针,即在加强对贪污罪行的调查、检控与惩戒的同时,研究如何使用高度专业化的防微杜渐方法,减少贪污机会,同时通过社区关系开展廉政教育,策动市民支持肃贪倡廉,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良好道德。
“防范胜于打击”。预防贪污腐败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负责,任务是改善有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并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就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顾问审查;审查任何一个政府机关的工作程序,一旦认为某个程序可能导致贪污,会写出报告要求改正,建议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对犯有轻微过错的公职人员予以警告训诫。防贪处提出的建议,90%以上能在一年内得到落实。
严密的监督使官员“不敢”腐败,完善的制度使其“不能”腐败,适时的廉政教育使其“不想”腐败。“三管齐下”的全新工作方法,治标又治本,使香港成为令人瞩目的廉洁社会之一,香港廉政公署成了世界反贪的一个重要标志。
英国也非常重视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和训诫工作,拥有多个反腐败机构,如反重大欺诈局、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地方行政监察专员、医疗卫生行政监察专员和议会财政监察专员,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
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初设于1994年,工作目标为考察人们对公职人员遵守公共行为标准的满意度,包括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商务制度,并就是否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提出建议方案,以确保公职人员高度廉洁。他们实施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善于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具体做法有四个:
第一,提醒、劝告。公务员有不良行为,先由部门负责人检查、分析,若属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就通过个别、私下、不公开的谈话方式解决;若是严重的不良行为,或是通过非正式谈话没有解决的问题,就进行正式谈话,给予纪律处罚。
第二,正式谈话,即口头警告。先记录全部事实真相,并附证人证言等,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纪律处罚性质谈话,指出当事人不良行为,向其提供相关文件,要求说清事情经过,允许申诉;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书面警告。陈述当事人的不良做法,提出警告,要求其改正并限定时间。
第四,纪律处罚。如果不良行为成立,当事人也承认,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及采取纪律措施。英国早在19世纪末就制定了反腐败法,1916年又公布了防止腐败法,同时还颁布了严格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书面警告、停止晋级、罚款J从个人工资中扣除K、暂停职务、取消晋职资格、降级、辞退七种处分。
英国的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成立以来,通过有计划的滚动式调查,不断地以报告形式,对英国公职道德状况作出总体评价和具体分析,不断为平息公众对公职道德水平的不满和批评,改善现行的相关制度献计献策,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公职活动发挥了有力监督和咨询作用,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产生重要影响。它的超脱于议会和白厅的地位,在考察和评价问题时产生的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影响力,不仅在英国国内备受瞩目,而且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
启示与借鉴
香港和英国的警示训诫制度在提法和做法方面,与我国的警示训诫防线在很多地方相似或一致。
在我国陕西省,该省纪委一直倡导和实践着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给予提醒,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对大量过去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信访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给群众一个明确交代,对经过教育帮助能够改正错误的同志不再单纯使用纪律惩处,形成防范、教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将监督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这道防线在总结完善现有监察建议、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警示、训诫、督察、纠正等强制措施;辅之以待岗、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解决问题的适用范围是:轻微违规违纪错误;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错误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苗头性腐败问题;其他介于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的问题。通过构建这道防线,可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促进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它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延伸,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可以有效地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教育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于疏、惩处失之于远的问题,使反腐败监督防范体系更加严密完善。
香港和英国的警示训诫制度对我国的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有借鉴的有益经验。从香港的经验看,内地的警示训诫防线还应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扩大防线范围,使其不单单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从英国的经验看,我国的警示训诫防线还要善于运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适度地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廉政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