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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一年揪出25条粮食“蛀虫”
日期:2008-05-14 14:53:37
     如果单从每个个案来看,犯罪主体都位不高、权不重,大部分案件涉案数额也不大。但是,如果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看,则是一种可怕的现象: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检察机关共挖出25条粮食“蛀虫”,他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金额达100多万元。玉林市检察院的一位办案检察官指出,这表明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粮食系统依然是腐败滋生的“重灾区”。

  沆瀣一气 烂掉一窝

  在玉林粮食系统被依法查处的25人中,犯罪主体主要是直接支配和掌管钱物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及财务人员,其中单位或部门正、副职领导18人、财务人员7人,且主要领导与其属下形成利益共同体,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共有15人是3人以上互相勾结合伙作案,最终因为集体腐败而被一窝端掉。

  单位主要领导带头或参与搞腐败,其身边人无不觉得心安理得。他们都在潜意识里这样认为,主要领导拿了钱都不怕,自己作为副职领导甚至是一般职员拿了又有什么可怕的,况且大家同在一条船上,谁也不会说的。但他们就是没有想到,纸终究包不住火,最终都因为一念之差而自毁前程。如兴业县粮食局原局长覃承强在2005年多次召集该局原副局长卢相福、计财股原股长黎雄、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原经理莫罕敏以及兴业县石南粮库原主任莫希宁等6人开会,提议以销售费用为名从包干销售自治区储备粮获取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进行私分,与会者没有一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将10余万元公款私分。一名腐败局长带出6条粮仓“蛀虫”,可谓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最终,他们也无一幸免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蚂蚁搬家 频伸黑手

  在玉林粮食系统滋生的25条“蛀虫”当中,有因为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的,但更多的是因为贪婪而挖空心思损公肥私,他们单次作案的数额都不大,犹如蚂蚁搬家,在小打小闹中频伸黑手蚕食公款。其中个人单独作案或参与合伙作案达2次以上的共有19人之多,有7人先后参与作案多达10次以上。这以北流市白马粮管所集体贪污案最为典型。

  早在1993年5月,白马粮管所原所长何继清,副所长杨桂瑞、陈祖武,会计吕学明及出纳邓振光等5人经过密谋开始私设“小金库”,并截留卖谷款、卖米款、卖糠款及铺面租金等收入共计140多万元,然后在1993年12月至1996年2月期间,以各种理由将其中的62万多元进行集体私分,其中何继清先后13次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17.2万余元,个人单独作案贪污公款3万余元;杨桂瑞参与10次分得13.5万余元、吕学明参与8次分得12.2万余元、邓振光参与10次分得8.1万余元、陈祖武参与5次分得6.2万余元。最终,这些人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北流市法院判处二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玉林市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原经理吕耀南、副经理英家俊及会计黄劲集体腐败案,也是较为典型的蚂蚁搬家式的案件。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吕耀南等3人利用销售储备粮的便利,收受大米加工个体老板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2.48万元,然后先后11次共同私分其中的7.98万元,每人各分得2.66万元,最后吕耀南、英家俊、黄劲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巧用商机 中饱私囊

  随着粮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流通已由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转变。但是,由于粮食购销市场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销售轮换储备粮时,从形式上看是由政府决定和定价的,但实际上何时轮换、价格如何都是由粮食部门定下方案后再请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

  对于这样一种运作方式,心存贪念的粮食单位或部门领导就会把销售轮换储备粮作为捞取钱财的绝好机会,在销售方案出炉之前便与商贩达成合作共赢的约定。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贩为了得到交易机会,想方设法拉拢腐蚀有关人员,从而导致粮食流通环节极易产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如2005年7月至9月期间,北流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进行正常的稻谷轮换150万公斤,该公司原经理梁振源与个体大米加工老板覃某谈好价格并请示政府同意后,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覃某明确表示给予0.01元/公斤的回扣。后在同年8月覃某将稻谷运走一半之时,梁振源收受了覃某按约定给予的回扣共计1.5万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振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除了商贩主动送钱之外,一些粮食管理人员还毫无顾忌地向商贩索要好处费。在玉林粮食系统挖出的25条“蛀虫”中,共有10人在销售轮换储备粮过程中单独或合伙收受商贩给予的回扣或好处费。

  除尘去垢 堵塞漏洞

  如今,25条粮仓“蛀虫”都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虽然这些案件已画上了句号,但这些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办案检察官认为,从粮食系统发生的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私欲膨胀、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更有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监管不到位、流通环节有漏洞等客观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粮食系统经过体制改革后,粮食部门都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一些部门尤其是基层粮管所在粮食的购、销、存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内部监督不落实等问题,而领导的权力又过分集中,对经营活动及钱款收支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不经集体讨论便直接作出决定,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缺乏相应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而监管不到位,导致职务犯罪的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针对粮食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日前,玉林市检察机关向当地粮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在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管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强化政府部门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使粮食部门真正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轨道,并切实抓好管理和监督的落实,确保粮食经营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另外,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单位或部门领导则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权力的滥用和权力使用的随意性,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