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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南新合办主任贪污受贿140万获刑15年
日期:2010-12-20 07:22:38
     云南省广南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兼广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主任陆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大肆贪污92万多元、受贿47万多元,近日被广南县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今年初,广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在配合本院预防部门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调查中,发现2009年度全县“新合办”拨补偿额款与个定点医疗机构报销额存在出入,接着又收到上级督办关于“县‘新合办’主任陆某与县保健院、仁爱医院联合套取补偿款120万元”的匿名举报。据此,该院反贪局经过初查后于4月26日对陆旭额度问题立案侦查。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取证,查请了陆旭涉嫌贪污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广南县检察院指控:在2005年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旭利用担任县卫生局副局长兼“新合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指使、安排他人通过虚造病历、虚增合同款额以及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以及单位公用经费共计人民币923859.49元,其中被告人陆旭分获赃款人民币278001元;同时,被告人陆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78000元,其中个人实际分得赃款391000元。被告人陆旭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严惩。

  该案提起公诉后,广南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完全认定了检察院对被告人陆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同时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陆旭在贪污犯罪过程中,其利用职务的便利,起到指使、决定的作用,属主犯,应对贪污总额承担责任;同样,对被告人陆旭所犯的受贿罪,因其属于主犯,应对受贿总额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旭在接受办案机关的传唤讯问期间,不仅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其涉嫌贪污的事实,而且还交代了其收受各种贿赂的事实,被告人陆旭对于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陆旭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而且在侦查期间向办案机关上缴了本案中其在贪污、受贿犯罪过程中分获赃款中的人民币67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广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陆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元;总和刑期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陆旭被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