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直属机关直属高校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办厅﹝2015﹞1号)、《河南省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豫信﹝2014﹞70号),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事项登记
坚持来访必登,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予以登记,确保程序规范、全面客观。
二、受理范围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予以受理:
1、对省教育厅机关、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2、已经省教育厅机关、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受理,或已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按规定程序来省教育厅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按规定程序来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4、属省教育厅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
5、上级领导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不予受理范围
1、应当但未经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直属学校,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直属学校,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未超期)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省教育厅已经受理且在复查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省教育厅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4、来访人对省教育厅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事项。
5、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申诉、控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不属于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
1、已经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及省教育厅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的信访事项。
2、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3、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
五、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
各级各类教育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书面公告、发放手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依法逐级走访的内容和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仍采用过激行为非正常上访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信访事项通报和责任追究
1、省教育厅每半年向直属单位、直属学校、省辖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高等学校通报越级上访情况。
2、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单位,通过实地督办、“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确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项
1、各级各类教育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信访局(豫信﹝2014﹞70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信访诉求单的格式样本和填写方式按照省信访局有关要求。
3、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