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黄淮学院财务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信息公开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成员、教工代表为成员的单位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七条主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政策性通知和学校财务、资产相关制度。
(二)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三)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决算报告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四)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五)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学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填写《黄淮学院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审批表》,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所需财务信息内容和用途以及获取方式。
第十条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不予提供。
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对需要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年鉴、会议纪要、简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报告、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的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各单位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对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与财务信息公开相关的舆情反应,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学校要严格落实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