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黄淮学院财务制度》《黄淮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学校成立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职能、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
(三)资金或经费管理文件、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五)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和学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自主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学校整体绩效评价。学校整体绩效评价,是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
预算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学校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对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分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两个部分。绩效目标是项目库立项、编制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和依据,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设定。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学校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三)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并修改和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对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将其作为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成本指标是对预期成本的描述,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
(二)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
(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
(四)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学校绩效评价小组会同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达标标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学条件达标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规范,指导绩效评价小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小组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负责对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负责对学校的整体支出绩效开展评价。
绩效评价小组向预算委员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各部门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对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或者学校重大项目支出、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采取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绩效评价小组自主评价的方式完成。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小组编写学校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与绩效评价对象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要求、评价对象绩效目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及资金支出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的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对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可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根据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