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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黄淮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院文〔2023〕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黄淮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指导学校事业发展的刚性文件,包含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评价、预算监督和预算公开等管理环节

第三条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绩效、勤俭节约”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

第五条  预算期间采用公历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口把关、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建立科学、民主、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学校成立预算委员会,全面管理和协调全校的综合预算工作。

(一)学校预算委员会是学校组织实施预算管理的专门机构,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校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预算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二)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2.审查、平衡学校财务收支预算,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综合预算草案;

3.审查预算的执行工作,审查预算调整事项并提出预算调整草案;

4.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预算考核的初步方案,组织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5.审查学校财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学校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

(三)学校预算委员会至少在每个预算年度召开三次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本年度预算草案;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会议,通报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研究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预算调整事项,提出预算调整草案。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决定。

(四)学校预算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预算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拟定学校年度综合预算建议草案。

(二)负责预算指标的下达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

(四)依据上级重大政策调整和学校财力状况,编制预算调整草案。

(五)定期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是学校预算执行主体。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汇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二)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落实本单位预算收入和支出计划,并按要求对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自评。

(三)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学校预算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年度收支情况进行预测,按规定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人员、稳运转、重教学、强内涵、压公用、倡节俭,集中财力保证重点,支持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或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二)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年度工作,做实做细支出预算,压缩一般公用支出,降低行政运行费支出,保证重点工作支出。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关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学校设立专项项目备选库(含财政专项),按照教学平台类、科研平台类、教学设备购置类、一般设备购置类、维修改造类、信息化建设类、图书资料购置类等分类设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类专项项目进行论证,报学校研究后列入专项项目备选库。未列入备选库的项目,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和审批流程主要分为:

(一)学校各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分管校领导指导分管部门论证编制分口预算方案。

(三)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综合预算建议草案。

(四)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查、调整并拟定综合预算草案。

(五)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六)上报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七)学校下达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具有指导本年度各项工作的刚性效力,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预算委员会定期对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的管理,依法依规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确保收入预算按计划执行。对于学费、住宿费等教育事业收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按规定足额上缴学校。对于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房租收入等收入,各有关单位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校,组织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学校收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明确支出经济责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高质量完成支出任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公用支出,规范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建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或确因重大事项需要,必须调整预算的,财务处在每年10月底完成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经预算委员会审议后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预算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加或减少预算支出;

(二)统筹存量资金安排紧急项目;

(三)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

(四)调整重点支出内容及用途;

(五)其他调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追加预算的,应书面提出申请,说明追加经费理由、额度并编制详细支出预算,加盖公章,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学校研究审批。

第六章  预算评价和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支出合法合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预算委员会负责监督校级和部门经费的预算执行,研究分析并定期向学校以及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督查办公室监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对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预算公开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学校对年度预算收支和“三公”经费等依法应予公开的信息,在上级部门和学校门户网站主动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上年预算执行和本年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