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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黄淮学院财务制度(修订)(院文〔2024〕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纪委、群团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及直属机构等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 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口把关、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有计划地把各单位的各项经费指标划拨到位。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按照校长授权管理全校财务预决算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建立科学、民主、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学校成立预算委员会,全面管理和协调全校的综合预算工作。

(一)学校预算委员会是学校组织实施预算管理的专门机构,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校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预算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二)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2.审查、平衡学校财务收支预算;

3.审查预算的执行工作,审查预算调整事项并提出预算调整草案;

4.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预算考核的初步方案,组织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5.审查学校财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学校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

(三)学校预算委员会至少在每个预算年度召开三次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本年度预算草案;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会议,通报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研究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预算调整事项,提出预算调整草案。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决定。

(四)学校预算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预算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为全校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学校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按学校有关人事制度办理。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绩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与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在每年八月底前,根据本年实际情况、下年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二)各分管校领导组织分管部门再次论证后制定各分口预算方案。

(三)学校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查和调整财务处提交的综合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学校预算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预算委员会审查,上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上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刚性效力,学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学校的各项资金,以保证预算收入的实现。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强化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应当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为了便于控制和考核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财务处应建立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台账,随时考核、分析学校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财务处编制调整方案,经预算委员会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其他收入、支出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在不突破原预算的前提下,可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做出决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学校各单位可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统筹使用经费,凡超过预算指标的,一律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八条  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学校审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活动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收费的单位,在收费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报请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再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本专科生及其他办学收入,在新生入学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供花名册及入学报到情况,由财务处组织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单位,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学校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审批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学校各级审批人员和所有支出审批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经费审批遵循预算控制原则、逐级审批原则、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各单位运行费审批人为部门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二级学院党建经费审批人为党组织负责人。教师项目经费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校管专项经费审批人为分管校领导。部门专项经费审批人为归口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年度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

(一)单位运行经费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支出,由单位经费审批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支出,部门由行政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会签审批,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会签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支出,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视事由由分管教学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二级学院党建经费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支出,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支出,由党政负责人会签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教师项目经费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支出,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部门专项经费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支出,由单位经费审批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支出,部门由行政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会签审批,二级学院由党政负责人会签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预算内大额度资金项目审批权限:

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前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支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支出,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议,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六)为提高工作效率,水电费、人员经费和政府采购类经费按以下简化流程报领导审批:

1.水费、电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前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2.校内人员工资、校内绩效工资、社保类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等人员经费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前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3.学生教材费、学生就餐费等代管类经费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前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4.一般设备、教学设备、网络设备、图书购置、大型维修、园林绿化、基建项目等政府采购类经费: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签批(事前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支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支出,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议,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未列入预算项目及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10万元以下支出,业务部门先提交报告,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支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支出,经党委会研究审议,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签批。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第四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学校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学校遵照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十一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由合作方给予学校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资产和负债移交、经费指标划转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七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九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淮学院财务制度》(院文〔202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