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账程序,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账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黄淮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口把关、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第一责任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各单位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报销支出应与经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
第四条 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开展和经费的支出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规范经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严禁变更使用范围和超预算开支。
第五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各类经费的报销人员应为学校工作人员。
第二章 报账票据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从外单位取得或学校自制原始票据。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按介质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一般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等。学校自制的票据包括人员经费发放表和借据等。
第八条 纸质票据
(一)税务发票:发票应带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抵扣联和发票联。
(二)财政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等,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除实名制的火车票、飞机票之外,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黄淮学院)、纳税识别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若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无法一一填写,须附有购物清单,并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纸质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该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单位经手人证明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电子票据
(一)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要素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原始票据为电子发票的,报账人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将电子发票打印件作为报销凭证,并将电子档发到财务处邮箱,作为留档。电子票据不得重复报销。
(三)电子发票一般应有发票章。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属于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票据的存储期限等同于纸质票据。
第十条 各类票据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报销,跨年发票一般延长至下一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国家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票真伪由报账人员自行负责查询,报账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事后查出虚假发票的,经办人须将报销款项退回学校。
第三章 主要业务报账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经济业务报账实行信息化管理,报账人员须登录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根据业务类型填写报销单。
第十三条 日常业务
购买办公用品、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支出,报销时提供黄淮学院日常报销单、发票和购货明细后办理报销业务。
差旅报销须提供黄淮学院差旅费报销单、黄淮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和培训的还须提供加盖举办方公章的通知。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业务
学校人员经费包含:人事处负责的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安家费、离退休经费等,学生处负责的学生奖助学金等各类学生奖补经费,工会负责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经费,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的外籍教师工资等经费。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负责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人员经费发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单位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填报计税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业务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持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陪餐人员名单、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报销业务。
(二)因公出国(境)报销,应提供上级政府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从国(境)外取得的原始凭证,报销人应对原始凭证进行翻译,经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按照《驻马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驻财行〔2017〕12号)、《黄淮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字〔2018〕22号)等文件执行。
(四)会议费报销,按照《驻马店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驻政办〔2014〕105号)文件执行。
(五)培训费报销,按照《驻马店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驻财行〔2017〕19号)文件执行。学校举办的培训,报销时应持发票、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原始凭证办理报销业务。
(六)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但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凭证不全或者超预算支出的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业务
(一)根据《黄淮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货物、服务类采购与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工程类采购,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无供应商的,或者是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由学校招标办组织采购。5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与6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需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报账时应提供原始凭证粘贴单、工作请示签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单、电子商城合同或黄淮学院格式合同、电子商城成交记录或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等。符合资产入库标准的,需提供资产入库单。维修项目或工程类项目还应提供学校审计报告或财政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业务,原则上按照合同(协议)或者工程进度进行付款。付款时应提交工程合同(协议)、增值税发票、工程结算单、监理单位出具的支付证书、中标通知书后方可报销。支付尾款时还应提供财政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借款及暂借票据业务
(一)借款实行从严控制,各类经费支出应使用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确因工作需要,办理版面费、人员社会劳动保障经费和医疗保险缴费、水电费、协会会费等支出,学校工作人员需从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借据》,列明借款用途、金额和计划还款时间,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二)暂借票据的,责任人自票据借出之日起15日内应催促对方及时转款,一个月内无法转款的应及时收回所借票据,超过一个月既未转款又未退回票据的将视同借款,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对于报销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二十条 经费审批遵循以下原则:预算控制原则、逐级审批原则、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批人应遵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单位运行经费的第一责任人是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二级党建经费的第一责任人是党组织负责人,部门专项经费的第一责任人是归口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教师项目第一责任人是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黄淮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试行)》(院文〔2020〕173号)执行。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结算方式一般包括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支付(支票、汇票等)、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用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支付方式的,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一致,大额支付的还应与中标单位名称、合同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支付
持卡人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卡刷卡记录和发票,刷卡记录需与发票名称相一致。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通过公务卡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支出;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和相关责任人均应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淮学院报账管理办法》(院字〔200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