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淮学院财务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省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财务处配合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纳入学校动态备选项目库,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绩效评价目标。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处制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责任主体。
(三)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等项目手续,组织做好项目实施。
(四)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做好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评价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六)在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中,负责做好材料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等。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负责提交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执行报告、结项报告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纪委、校办、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开支等情况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配合项目归口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工作,审核项目专项支出预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三)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根据需要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学校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纪委、校办、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根据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申报项目评审排序情况,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纳入学校设立的动态备选项目库。财务处结合当年学校财力,提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并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具体项目,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学校事业发展急需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与学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批复的项目预算,编制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自行调整,杜绝超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具有时效性,专项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结项,并完成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改造、基建工程等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项目执行中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等事项,须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开支项目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学校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对照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完成,逾期由学校收回后统筹安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滞后的项目,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由相关校领导约见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参照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下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收回项目经费统筹管理,因结余较多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的项目,学校将压缩项目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下年预算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