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基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院字〔2018〕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管理的基建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学校与施工企业就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协商一致后,应在项目建设合同中(在建工程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并遵照执行。
第二章 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写明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将劳动合同送审计处、基建处各一份备查。
第四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工资专用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现场开辟专栏对支付工资的人员姓名、工资数额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施工企业要定期向基建处报送农民工工资基本情况,包括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实名制管理、是否银行代发工资、是否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学校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基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发放或未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要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七条 对于因施工企业工资发放问题引起的农民工信访事件,基建处要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及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从工程进度款中将农民工工资部分转入施工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并监督银行直接支付经备案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若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信访事件等,学校将配合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基建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