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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院文〔2025〕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单位各类创收管理,调动校内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黄淮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或各类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各类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等。学校普通、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各项创收活动。各单位所从事的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创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创收,依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使用税务发票。各类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创收及创收经费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讲求成本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妥善处理分配关系,积极开源,增加学校和本单位收入。

第六条  各类创收经费属于应纳税范围的,应依法纳税。缴纳有关税费的,由相应创收项目承担。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创收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比例分成、规范使用、收支平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对各类创收经费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单位根据教育、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向财务处备案后实施收费。

第九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必须使用学校指定的对公银行账户,严禁借用账户或使用个人账户,不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十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实行单位集体领导负责制,单位经费审批人应定期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收支情况,单位领导班子必须每学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创收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分成后的经费可用于日常管理、教学科研、事业发展三个方面,其中教学科研部门用于教学科研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各单位当年的创收经费若有结余,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

第十三条  创收经费的分配实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十四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或各类培训收入的分配

(一)同外单位联合在校外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等,所收培训费除去联办单位提取后,15%上缴学校,85%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

(二)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等,所收培训费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85%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

(三)在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等,所收培训费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培训费含食宿的,先行扣除食宿费再进行分配。

(四)在校内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等所收费用扣除应上缴省有关部门的款项后,15%作为学校收入,85%由承办单位支付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收入的分配

(一)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收取的租金收入,学校从完税后收入中拨付5%作为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经费。

(二)零星租用学校教室、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等房舍和设施的收入,学校从完税后收入中拨付40%作为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经费。

(三)租用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收入,学校从完税后收入中拨付60%作为各单位的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

(一)学校各单位所收丢失、损坏学校财产物资的赔偿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学校。

(二)国有资产的残值回收、废旧物资的处理收入,其完税后应全额上缴学校。

(三)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服务协议的,学校从创收经费完税后收入中拨付20%作为各单位的日常管理经费。

第四章  创收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创收经费根据其性质按不同比例分为学校分配部分和单位分配部分。其中,学校分配部分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单位分配部分由各单位根据收入性质编制支出计划,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创收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

第五章  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全面落实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审批人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项创收经费原则上收费后即上缴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凡不按时足额上缴学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联合定期对各单位创收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收支合法合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收形式,宜参照本办法的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位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因情况特殊不适用本办法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淮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院文〔202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淮学院创收项目立项审批表

         2.黄淮学院创收经费分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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