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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90问:单位对收取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根据单位是否承担支出责任进行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

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时,财务会计主要在实际收到款项,以及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进行核算;由于该部分资金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

单位承担支出责任时,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财务会计冲减相关费用科目,预算会计冲减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20X9年4月12日因工作需要,作为接待单位按规定为外来单位2位出差人员安排饭店盒饭作为工作餐,收取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80元(40元/份)。4月30日,单位与饭店进行盒饭费用结算。

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伙食费时:

借:库存现金           80

贷:其他应付款         80

2)与饭店结算盒饭费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         80

贷:库存现金           80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