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财务会计区分商业汇票是否具有追索权进行核算;预算会计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核算。
一、财务会计核算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对于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按照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对于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按照票面金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时,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二、预算会计核算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时,未发生追索事项的,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例1:某事业单位20X9年4月因经营活动收到一张不带息、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商业汇票,期限为6个月,该商业汇票无追索权。7月,事业单位将该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期为3个月,年贴现率为3%。(一年按360天计算)
7月将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
贴现息金额:
20000×3%×(3×30÷360)=150元
贴现净额:
20000-150=19850元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850
经营费用 150
贷:应收票据 2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19850
贷:经营预算收入 19850
例2:某事业单位20X9年5月因经营活动收到一张不带息、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商业汇票,期限为6个月,该商业汇票附追索权。8月,事业单位将该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期为3个月,年贴现率为4%。11月,该商业汇票到期时未发生追索事项。(一年按360天计算)
(1)8月将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
贴现息金额:
20000×4%×(3×30÷360)=200元
贴现净额:
20000-200=19800元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800
经营费用 200
贷:短期借款 2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19800
贷:经营预算收入 19800
(2)11月商业汇票到期时未发生追索事项: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20000
贷:应收票据 20000
由于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